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及其代理人颇潘潘、被告叶某某及其代理人魏李霞到庭参加庭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请求:
1、判决长子叶某斌和次女叶某惠的抚养权归原告;
2、判决原告拥有共同修建位于清镇市巢风社区某地住房一栋的使用权;
3、判决车号贵AHxxxV的“五菱牌”汽车归刘某某;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7年4月11日生育长子叶某斌,2008年9月30日双方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7月8日生育长女叶某潼(因病已死亡),2012年12月25日生育次女叶某惠,双方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2012年在清镇市巢风社区某地共同修建住房一栋两层240平方米(未办理产权登记证)2016年1月26日购置共同财产“五菱牌”汽车一辆,车号贵AHxxxV所有人登记为刘某某。刘某某以与叶某某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以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如上所请。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永红所生子女叶某斌、叶某惠由被告叶某某抚养;
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对位于清镇市巢凤社区王二纂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