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李霞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来源:魏李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6
浏览量:664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叶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及其代理人颇潘潘、被告叶某某及其代理人魏李霞到庭参加庭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请求:

1、判决长子叶某斌和次女叶某惠的抚养权归原告;

2、判决原告拥有共同修建位于清镇市巢风社区某地住房一栋的使用权;

3、判决车号贵AHxxxV的“五菱牌”汽车归刘某某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7年4月11日生育长子叶某斌,2008年9月30日双方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7月8日生育长女叶某潼(因病已死亡),2012年12月25日生育次女叶某惠,双方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2012年在清镇市巢风社区某地共同修建住房一栋两层240平方米(未办理产权登记证)2016年1月26日购置共同财产“五菱牌”汽车一辆,车号贵AHxxxV所有人登记为刘某某。刘某某以与叶某某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以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如上所请。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永红所生子女叶某斌、叶某惠由被告叶某某抚养;

二、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对位于清镇市巢凤社区王二纂西山
组的房屋要求享有1/2的使用权的诉请;
三、费AHxxx“五菱牌”车一朝归被告叶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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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李霞
  • 执业律所: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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