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李霞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
来源:魏李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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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贵阳添房某某有限公司新添卫城分店(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新添卫城分店)与被告邬某亮及第三人赵某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论代理人姚某、杨某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李霞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经被告邬某亮申请,追加赵某娟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某亮、第三人赵某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添房公司新添卫城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3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经原告居间撮合,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作为丙方,居间介绍赵某娟作为卖方,将其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松溪路18号某某三期C-4栋2单元4层2号房产出售给被告(乙方)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作为乙方应支付原告服务费
23600元,后被告违约未继续履行合同,也拒不支付服务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前诉请。


被告邬某亮辯称: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买卖机构,应当将签订合同的风险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对涉及签订合同的主要事实及内容应当全面告知被告,但本案中原告不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反而与赵某娟恶意串通,隐瞒房屋漏水的事实,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并交纳定金后才告知被告房屋漏水,本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违
背被告真实意愿下签订的,被告在知道房屋漏水后有权拒绝支付中介费,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赵某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10月24日,原告作为丙方(经纪方)、被告作为乙方(买方)、第三人赵某娟作为甲方(卖方)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娟将其所有的位于费阳市乌鸟当区松溪路18号某某三期C-4栋2单元4层2号房屋126.98平方米出售给被告邬某亮,成交价为98880元,经纪服务费23600元由被告支付,支付时间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邬某亮向第三人支付了定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从第三人及原告处得知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但已修复。         其后,该房屋楼下用户向被告反映房屋卫生间存在渗水现象。被告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18年12月8日,经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栏目就双方争执的房屋漏水等问题进行了采访报道,视频中原告工作人员认可签订合同时被告不知房屋漏水的事实,并愿意出钱修补.但被告认为漏水问题不好处理,坚持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现赵某娟已将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合同也无继续履行的可能。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新添卫城分店居间介绍被告邬某亮与赵某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但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查、核实义务,如实告知委托人房屋的真实情况。本案中,原告知晓涉案房屋存在漏水这一事实是在订立合同后,订立合同时原告并未如实告知被告
房屋漏水的事实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被告也不可能以正常的价格购买漏水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有权利拒绝支
付居间服务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3600元的诉请不子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阳添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添卫城分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贵阳添房某某公司新添卫城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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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李霞
  • 执业律所: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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