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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魏李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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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向原告称其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于2017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元整,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微信(微信号:×××,昵称:拉菲不是酒)转账,第一次转账10000元,第二次转账5000元。原告转账之后,被告承诺过几天就将上述借款归还原告,但经过一个多月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原告称过几天给原告转账,在被告承诺还款的期限到之后,仍然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避而不见,时至今日,仍未将上述借款归还原告。未维护原告利息,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曾寅森归还原告陈某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曾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状。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被告曾某某因急需用钱于2017年4月2日向原告提出借钱的请求,原告陈某于当日通过微信分别向被告曾某某转款10000元和5000元。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及短信的方式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承诺归还借款,但是迟迟未归还,因此双方产生纠纷故诉至我院如前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话费缴款凭证及原告陈述在卷作为凭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主张被告曾某某向其借款15000元,虽然原告并未举出借款凭证,但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短信记录上面载明的内容来看,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15000元,被告承诺归还,这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该15000元的借款关系,原告亦已经将15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另原告举出的话费缴款凭证可证明短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曾寅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原告的举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原、被告之间存在15000元的借款关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5000元借款的诉请本院依法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卓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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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李霞
  • 执业律所: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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